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
英文名称:WORLD TRADE CENTER ASSOCIATION
SHANGHAI (缩写WTCA SH)。
第二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由上海地区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相关企
事业、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世界贸易中心成员的联络与交流,促进和推动上海地区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TCA)的正式会员。
第七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联络交往,组织会员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成员开展有关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业务往来;
2.充分利用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为会员提供各类经贸信息;
3.以"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员来沪投资考察、开拓业务;组织会员出国进行专题经贸考察,洽谈业务;
4.兴办服务设施,为会员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成员开展经贸活动提供服务;
5.通过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国内外展览、商务咨询及商务服务与经贸考察等服务;
6.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经济团体授权、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在上海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及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的以下企事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1.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相关活动的企事业;
2.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沪投资企业;
3.境外企业驻沪代表处。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凡参加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会员,如愿意,可同时成为上海国际商会会员。会费只需交纳一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五)决定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终止解散;
(六)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并聘任秘书长;
(三) 聘请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 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 讨论、起草《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八) 拟订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终止解散的方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二) 指导和协调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 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四) 制定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有以下职权:
(一) 主持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需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 召开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驻会会长、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非驻会副会长实行轮值工作制。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十九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财务独立,依法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理事会聘任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事务。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主管起草,由社团管理局指定的机构审计,经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服务收入;
(三) 社会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根据本章程制定的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内部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经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于2003年
月 日生效施行。修改时同,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